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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