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部双重领导。各市、县(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市、县公安局(分局)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主要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区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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