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订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草拟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编制全省和省级政府预决算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负责省级政府收支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省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批复及支出经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省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市、县、乡财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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