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省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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