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组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地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等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