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牌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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