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贯彻执行中医药工作政策、法规,拟定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 负责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教育和中西医结合、中医药健康服务等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改革工作。
第三条 拟订全省中医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 研究推行中医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组织拟定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负责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整理研究、传统知识保护挖掘和对外学术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研、技术开发以及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转化、保密工作。
第六条 组织全省中医药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管理中医药专项资金及省属中医药机构的经费、基建计划等。
第八条 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文化、信息化建设和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
第九条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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