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成立於1978年,以保障旅行社的利益為宗旨。1985年,经过议会不断游说后,政府制订了《旅行代理商条例》,规定所有经营外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领取牌照。
议会多年来竭力推动行业自律,成绩逐渐赢得广泛认同,上述条例於1988年修订时,议会获政府委以负责保障外游旅客权益的重任。按《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的规定,任何公司必须先成為议会会员,才可以申领旅行代理商牌照,合法经营离港外游服务。
旨在保障外游旅客利益的「香港旅游业议会储备基金」也随后正式成立。旅行社必须缴付所收取外游费的1%,以印花徵费的形式存入议会储备基金。遇到旅行社倒闭时,受影响旅客可以获得团费七成的特惠赔偿。议会与旅行代理商註册处紧密合作,维持行业的高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