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在北京市建立的跨行政区划的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本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本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一审民事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一审涉外及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一审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